*9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国家可以通过设置税种、调整税目和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收等方式,有效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形式制约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
 
  3.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也可以理解为规范性。税收的固定性,是税收区别于罚没、摊派等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种类型
 
  (1)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以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
 
  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现阶段,我国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都属于财产税类。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属此类。
 
  (5)行为税。
 
  行为税也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和关税类
 
  (1)工商税类。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2)关税类。
 
  关税类是国家授权海关以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者地方政府征税后全部划解中央,由中央所有和支配的税收。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关税、车辆购置税和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都属于中央税。
 
  (2)地方税。
 
  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地方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如我国现行的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对啤酒和黄酒所征收的消费税等。
 
  (3)复合税。
 
  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用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所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对卷烟、白酒等征收的消费税。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各种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3.按税法法律级次不同,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等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
 
  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税机关。征税人可能因税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
 
  4.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规定税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和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5.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者征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
 
  (2)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它是当征税对象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通常用于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的商品。
 
  (3)累进税率,是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一般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
 
  我国目前实行的累进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亦称计税标准、课税依据、课税基数、征税基数或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的数额与应纳税额成正比,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计税依据分为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2)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价值量为自然实物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
 
  (3)复合计征既根据征税对象的实物量征税,又根据其价值量征税。
 
  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7.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时间期限。纳税期限基本上分为两种: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减免税是指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2)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当征税对象的数额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征税对象的数额大于起征点时,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当征税对象的数额大于免征额时,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税收的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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