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月秋在基金业协会年会上表示,基金公司与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可以*5限度的实现行业资源整合,但当前外包服务还需实施细则。
周月秋认为,基金业务外包是顺应行业发展的大局之选,基金公司把营运性质的业务交给外包服务机构,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投资、研究、创新上面,是作为管理人的基金公司更好的服务基金持有人、更专业的从事投资管理的内在需求。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一旦基金行业推行业务外包取得成功,完全有可能很快复制到各个资产管理机构,从而也为限于基金行业的外包找到可能的盈利之路。
据了解,目前有些国际大型托管银行同时也是大型外包服务机构,通过上千人的外包服务团队,将业务覆盖美国、欧洲、亚太等主要市场,为上万亿美元外包资产提供服务。对此,周月秋表示,目前我国托管银行也已经具备外包服务能力。托管银行经过15年的业务发展,在基金中后台业务上,普遍形成了系统配置和人员储备优于基金公司的格局,托管银行的人力成本总体上也普遍低于基金公司,承接基金公司中后台业务外包的条件已经具备。
周月秋认为,尽管新修订的基金法明确允许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外包业务,目前还需要更多操作层面的相关细则和指导意见,比如开展外包业务的机构的资质和要求、监管机构对外包机构是否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等。此外,外包业务还需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例如外包机构是否可以同时提供外包和托管服务,二者间的责任如何厘清,二者之间的隔离方法,交易所、登记公司、外汇交易中心以及各市场参与各方之间如何衔接等等。
由于是刚刚兴起的新业务,目前我国的外包机构没有形成定价机制和盈利模式。周月秋表示,国际上外包服务较为普遍,价格参照体系比较齐全,但是目前国内基金公司业务外包的财务测算与国际通行标准差异较大,合作双方对服务价格的期望并不一致,财务上的不同认识,对推进业务势必产生一定影响,这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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