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相关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五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
 
     取得不符合法规的发票;因此,贵公司取得定额发票也要加盖使用发票单位公章。根据所述情形,我们认为该票据为不符合法规发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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