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自治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安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公司(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4〕30号)以及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委托新疆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2015年自治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自治区及中央驻疆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骨干。其中: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培训计划
 
  (一)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培训班
 
  培训时间:

*9期(企业类) 2015年5月18日—20日,5月17日报到
第二期(行政事业类) 2015年5月21日—23日,5月20日报到
第三期(企业类) 2015年10月12日—14日,10月11日报到
第四期(行政事业类) 2015年10月15日—17日,10月14日报到
第五期(企业类) 2015年10月19日—21日,10月18日报到
 
  培训地点: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
 
  计划培训人数:1000人。
 
  (二)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行政事业班
 
  培训时间:2015年5月10日—14日,5月10日报到。
 
  培训地点: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市光华村街55号)。
 
  计划培训人数:120人。
 
  (三)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企业班
 
  培训时间:2015年10月26日—30日,10月26日报到。
 
  培训地点: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路200号)。
 
  计划培训人数:130人。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新发布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管理会计知识,*7财税政策,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a}*]能力及综合素质提升等内容,由三所学院优秀师资及部分校外专家学者集中授课。
 
  四、培训费用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培训班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行政事业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企业班收取学员培训费(含食宿费)1930元/人。学员培训及交通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组织
 
  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及中央驻疆单位汇总填报《2015年自治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申请表》(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参加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培训班申请表报送至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江新民老师;参加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行政事业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企业班申请表传真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按照报名次序确认培训资格,额满为止。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参加培训的学员请自行前往学校报到,培训费用可在报到时缴纳。
 
  (二)培训联系人: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祁新济,联系电话:(0991)2359413、2817414(传真)。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联系人:江新民,联系电话:(0991)7842124、7804686,电子邮箱:YunDong128@qq.com,kj.zy@163.com。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联系人:周正蓉,联系电话:(028)87092405。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系人:刘斯瑶,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2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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