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派送新股等。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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