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千元。
 
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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