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主体包含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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