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强化资产负债观,淡化收入费用观,没有设置待摊费用科目,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也相应取消了这个项目。很多开始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仍习惯将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比如一次支出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等作为待摊费用核算,并在一两年内进行摊销,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对此,《小企业会计准则》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据此,企业可以按下述方案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规定,企业日常核算中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待摊费用科目,但是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根据待摊费用的余额的性质分析计入报表的相应科目,比如往来科目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等科目。
企业日常核算中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直接根据会计业务的性质直接费用化或计入往来科目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在*9种处理方式中,期末编制报表时应根据待摊费用余额对应的业务性质进行分析,会计应该考虑相应的工作量及分析的准确性。
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企业将待摊费用列入报表中的长期待摊费用——其他列报项目,这种处理不符合会计规范,而且会埋下税务风险。对此建议企业关注下述两个问题:待摊费用在性质上是否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尤其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已有长期待摊费用这一科目。如果待摊费用在性质上属于长期待摊费用,为什么在日常处理中不直接计入该科目,企业的此种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会计差错?事实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很多企业在摊销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他的待摊费用”时摊销年限少于3年,而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又未进行纳税调整,这将给企业埋下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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