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最低税率仅为10%;涉及的政治优惠条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财税[2011]4号和财税[2011]117号两份文件,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具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归纳为:小微企业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
3、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9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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