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交通运输企业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所有交通运输企业,而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狭义的交通运输企业,是指不包括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与管道运输企业在内的其他交通运输企业。
财政部于1993年颁布的《(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河、公路运输企业、海河港口,仓储企业,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注、地铁等企业”。本条目采用会计制度规定的口径与工业企业相比,交通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具有其明显的特征: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包括供应、生产和销售三个环节,而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过程主要包括供应过程和营运过程,没有与生产过程相脱离而独立存在的销售过程。在交通运输企业的供应过程中企业购买燃料、材料,货币资金转化为储备资金;营运过程中,企业要发生各种各样的耗费,包括汽车、船舶、装卸机构等固定资产的折旧、燃材料的消耗、工资支出、其他各项费用等,它们构成运输、装卸等营运业务的成本。在这个过程中,储备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同时,企业向货主、旅客核收运费、装卸费等,收回货币资金,并形成运输、装卸等业务的营运收入。营运收入减去营运业务成本,即为企业的纯收入。其中一部分以税金形式上交国家财政,另一部分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人分配。上述经济活动即为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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