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国有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目标是使会计失真主体放弃实施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也就是使企业经营者做到“四不为”,即不必为、不愿为、不敢为和不能为。
(1)所谓“不必为”,是指减少失真主体因会计信息失真成功得到的收入,使之感到没有冒险实施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必要。在经营者单方面失真模型中,随着M值的减小,企业经营者的预期收入也减小,当M减小到一定程度,经营者会放弃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具体说来,以下几种情况会使M减小:
1、无法通过失真来达到增加在职消费、骗取政绩和地方政府奖金和荣誉的目的;
2、因受到良好的激励而减少或停止对私分国有资产、增加在职消费等的追求。
(2)所谓“不愿为”是指对会计信息失真主体进行思想教育,改变其偏好体系,不再追求会计信息失真。与“不必为”相类似,“不愿为”的约束条件也是M值的减小。但不同的是:“不必为”是通过合适的制度安排使失真主体无法通过会计信息失真达到其目的或者目标本身不再存在,即手段无效,从而使预期收入减小;而“不愿为”则是通过对失真主体进行思想教育等方法改变其偏好体系,放弃对其原有目标的追求。
(3)所谓“不敢为”是指加大查处和处罚力度,增加失真主体被查处损失预期,使之不敢实施失真行为。
(4)所谓“不能为”指通过制度创新剥夺企业经营者对国有公司会计信息的任意操纵权,使其无法通过会计信息失真达到自身的目的。这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会计信息失真。而使之“不能为”的治本之策是改变治理结构。目前可行的一种做法是实行会计委派制,即地方政府为削弱国有公司的“内部人控制”,而以国有资产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身份,向国有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和会计人员来监督经营者,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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