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澄清"养老金可继承"等多项问题
4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新闻发布会上澄清了多项问题,明确养老金可继承,称如果参保人死亡,其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养老金可继承,不存在所谓养老金“充公”问题。除了养老金可继承外,李忠还就国企职工所关心的薪酬问题给予解读,称不能对国企职工不加区别层层降薪,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
据了解,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以及集体补助的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是个人每月上缴的养老金。退休后养老金的数额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叠加。
而按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如退休年龄为60岁,“计发月数”为139个月。这意味着,一个职工若60岁退休,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零7个月。
根据国家养老金发放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退休后计发月数发放的,那么如果在领完自己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前去世,自己剩余的养老金就充公了吗?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若是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
除了养老金可继承外,李忠还就国企职工所关心的薪酬问题给予解读。“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李忠说,“不能对内部职工不加区别地层层降薪。”
李忠说,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规范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对于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薪酬分配问题,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企业自主决定。
他介绍,从2015年1月开始,中央管理企业已全部按照要求调整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标准;对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也印发了相关文件,加强了对地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调度,目前已经批准了广东省的工作方案。
“对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我们也印发了相关文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李忠说,“不管是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还是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也都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们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其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审核工作。”
人社部:
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问题
李忠指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就是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江苏社保专家:
不管参加哪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截至今年3月份,江苏全省企业职工养老参保人数为1960.35万人,城乡居民养老参保人数为1342.43万人,城乡基本养老覆盖率稳定在97%左右。江苏的社保专家表示,根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此外,于今年1月起在江苏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也明确,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也就是说,不管你参加的是哪一种养老保险,如果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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