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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