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紧张备考,考试共分为两个科目:《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其中经济法科目章节较多,知识点较为复杂,很多考生很难清晰理解新考纲内容,高顿网校小编特此整理了2017新大纲经济法考点:银行卡概念及分类。
信用卡的具体规定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2017年重大调整)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2.交易限额
(1)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2)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3)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4)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
3.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2017年重大调整)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2)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透支利率(2017年重大调整)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5.发卡机构的提示义务(2017年新增)
(1)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各项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2)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6.违约金和服务费用(2017年重大调整)
(1)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标准。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7.银行卡的其他规定(一般掌握)
(一)交易限额
借记卡ATM交易上限,每卡每日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RMB。
(二)发卡银行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置抵押物和质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索
(三)银行卡清算市场
银行卡清算市场须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后,颁发“银行清算业务许可证”,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RMB。
(四)销户规定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在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被注销信用卡方能清户。
8.预付卡(次重点掌握)
1.概念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分类
3.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充值
(1)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5.赎回
(1)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10.托收承付(一般掌握)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提醒】其他结算方式均无结算起点、使用单位类型限制。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对所有付款人的业务)。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运单和包裹回执)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承付
承付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二种,由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2.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3.重办托收
收款人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11.委托收款(一般掌握)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程序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银行)或接到通知日(单位)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