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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二十三、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小结】
  经济仲裁VS劳动仲裁
 经济仲裁劳动仲裁
是否以仲裁协议×
有效存在为前提
与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先裁后审
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完全独立由人民政府决定设立
仲裁机构不按
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管辖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实行地域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申请仲裁的时效除另有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1)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2)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计算1年
是否收费×
能否口头申请×
公开仲裁×
开庭审理
回避制度
裁决和调解的关系可以先行调解应当先行调解
一裁终局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不服,15日内起诉
(2)用人单位不能提起劳动诉讼;裁决符合撤销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
其他劳动争议:15日内起诉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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