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带来用益物权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二、权利和义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用益物权需要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获取物的使用价值,这就决定了用益物权人必须要占有标的物。所谓占有,就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针对不同的物权而有所不同。
2、使用权和收益权。用益物权之“用益”即使用、收益。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毁损其物和改变物的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物加以利用。收益是指通过使用获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用益物权人的收益权包括如下方面:一是通过利用财产获取收益。二是获取天然孳息。三是获得法定孳息。
3、特殊情况下的处分权。就用益物权而言,其权能不包括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为了有效率地利用物,法律也允许权利人在不妨碍物的最终权利归属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对权利本身的处分权。当然,这种处分是对权利的处分,而不是对物本身的处分,对物的处分权应当属于所有人。
4、不受所有权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用益物权设立后,即独立于所有权,对所有权形成一种限制,所有权人负有义务不得干预用益物权人行使自己权利、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行为。当然,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也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5、征收后依法请求补偿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且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因此,在用益物权因征收等原因而消灭时,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单独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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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1、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民法典》第326条中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土地、矿产、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或稀缺性。《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的规定将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之中,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体现了民法社会化的基本思想。
2、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目的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利用。用益物权人应当依照合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
3、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费用。《民法典》第325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用益物权的取得通常是有偿的,用益物权人应当依据合同支付相应的对价。
4、返还标的物并恢复原状的义务。用益物权的客体大多为非消耗物,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会使标的物的价值减损,在用益物权因期限届满而归于消灭之时,用益物权人有义务将标的物以原状返还给所有权人。如不能按期以原状返还,则需负担赔偿责任。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也应返还与原物同种类、同数量、同品质的物,或者按其价值返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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