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记账法和权责发生制的区别:

借贷记账法和权责发生制的区别

1.借贷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

所有账户的借方和贷方按相反方向记录增加数和减少数,即一方登记增加额,另一方就登记减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类、成本类和损益类账户当中的费用类账户的增加用“借”表示,减少用“贷”表示;

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账户当中的收入类账户的增加用“贷”表示,减少用“借”表示。

2.权责发生制

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

在实务中,企业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时间与相关款项收付时间有时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本期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而不能确认为本期的收入;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与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而不能确认为本期的费用。为了真实、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

(2)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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