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安全平稳进行,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
  1.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2.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3.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4.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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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9条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每个考场应按照编场人数配备监考人员,每个考场(25人及以下)应当配备2名监考人员,每增加25名考生应增加配备1-2名监考人员。每个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检查、维护考场考试秩序,并处理监考人员移交的需在考场外进行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各考点应当在考前对确定的所有监考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并签订责任书。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五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证件。
  第六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开展以下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文字材料、手机等通讯设备(调至关闭状态)、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二)引导考生完成电子签到及身份校验,要求每名考生核对电子签到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对号入座。
  (三)向考生发放演算草稿纸和演算用笔。
  (四)向考生宣读《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七条 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第八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和考试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考试机上显示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及电子签到表中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答题操作的问题应当耐心解答,但不得解答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陆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监考人员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应按照《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由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演算草稿纸和演算用笔带出考场。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统一回收演算草稿纸和演算用笔。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并在考场管理机上填写违纪违规行为记录,详细记录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并将有关证据附《考场情况报告单》后,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交给考点集中保管。考试结束后统一交市会考办。
  第十七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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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9条 为维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正常考试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后,完成电子签到及身份校验,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桌面上,以备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草稿纸和演算用笔,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作弊处理。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随身携带的背包、文字资料、手机等通讯设备(调至关闭状态)、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四条 考生入场后,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核对计算机屏幕显示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证件号是否正确,等待考试开始。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考试开始后,计算机自动进入答题界面。
  开考30分钟内未在考试机上登录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第八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
  第九条 开考2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时,系统自动为所有未交卷考生统一交卷。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关闭计算机,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喧哗。
  第十一条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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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9条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考办”)负责全市无纸化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指导区县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的考务管理工作。区县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考务工作。
  第三条 市会考办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组织全市的考务工作,指导安排全市无纸化考试考场(点)等,并与区县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签订责任书。
  第四条 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无纸化考试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和会计资格考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会计资格考试系统“无纸化考试模块”、“无纸化考试答题模块”采用全国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区县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市级下达的统一技术标准和要求为无纸化考试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六条 考场(点)应当相对集中、安全、安静、光线充足,应配备考试服务器、考试管理机、视频监控系统、电子签到设备等;应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UPS等)、空调等。应配备适当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必要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考场考试计算机数量应合理配置,预留5%左右备用机,考点服务器应有备用或用适当配置电脑代替。
  第八条 考试服务器除传输试题和答题数据外不得与互联网连接,所有考试机禁止连接互联网,禁止使用可移动存储介质等外接设备。
  第九条 开考前12小时,各考点考务管理人员应对考场设备进行全面检测,保证所有设备运行正常,并清理服务器和考试机上的无关信息。检测完毕,进行封场。
  第十条 考试统一使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题(卷)库。
  第十一条 每批次无纸化考试开考前1小时,考场(点)将电子试卷导入无纸化考试系统,考前30分钟进行试卷解密。
  第十二条 当天考试结束后,区县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考试数据信息上报市会考办,所有考试结束后,将考试违纪处理情况以及《考场情况报告单》整理封存上报市会考办。
  第十三条 无纸化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自动评分,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统一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无纸化考试的其他事项,适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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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条 为保障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严重影响,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无纸化考试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善后及媒体沟通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成立市级和区县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市级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无纸化考试工作有关事宜,快速有效地处理全市范围内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市级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为市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
  区县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本地区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的处理和上报工作。区县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为区县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一)提高认识,加强预防。各考试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增强忧患意识,提前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降低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可能性;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级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协调处理事关全市性的突发事件,区县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和上报本地区突发事件;
  (三)坚守岗位,畅通信息。各考试管理机构要建立突发事件和相关考试信息逐级报告制度。考试期间,设置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证值班电话畅通无阻,遇有突发事件,立即处理、上报。
  (四)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发生突发事件,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9时间内做出反应。上下级考试管理机构之间、考试管理机构与考点之间、考试管理机构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尽快处理。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重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一般突发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不影响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效,以及考试中出现的个别问题、个别现象。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考试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场,考试无法按时进行。
  (二)考试开考后,因计算机出现病毒、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在30分钟内修复,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
  (三)考试期间,考场秩序混乱,出现集体舞弊现象。
  (四)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场秩序严重混乱。
  (五)考生中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或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
  (六)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七条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一)考试过程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
  (二)考试期间,因计算机病毒、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但可以在30分钟内修复。
  (三)考试期间,个别考生因计算机、考试软件等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考试。
  (四)考试结束后,由于网络、服务器等故障,无法及时将考试数据上传。
  (五)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区县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该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市级考试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级或全国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在逐级报告、处理的同时,应做好突发事件情况记录。
  (一)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场,考试无法按时进行时,考点立即逐级报告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应立即向全国无纸化考试应急处理小组报告,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尽快让考生进入考场,由考点及考点巡视人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视情况补足考生的考试时间,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二)考试开考后,因计算机出现病毒、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在30分钟内修复,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时,考点应立即将情况逐级上报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请全体考生在座位上安静等待。市级考试管理机构立即向全国无纸化考试应急处理小组报告,经同意后可相应做出如下处理:考试延时;若延长时间影响下一场考试,则在考试期间内酌情安排相应批次考试。考点工作人员及巡视人员要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
  (三)出现考生集体舞弊情况时,考点应及时逐级报告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市级考试管理机构立即上报全国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由后者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指派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封闭整个考点,更换监考人员,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出现考生集体罢考情况时,考点及巡视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经市级考试管理机构上报至全国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
  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考点及巡视人员首先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对不服从劝解、情节严重者,应经市级考试管理机构上报至全国无纸化考试应急处理小组进行处理,同时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处理。
  (五)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感染疑似流行性疾病时,应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考试中发现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时,应立即联系当地急救部门,及时送往医院就医。
  (六)发生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事件时,考点应及时上报市级考试管理机构,由后者根据情况,做出妥善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及时上报全国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第九条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考试中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考点应立即向区县考试管理机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市级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并上报全国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一)考试过程中,发现试题出现明显错误时,市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上报全国无纸化考试应急处理小组,由全国无纸化考试应急处理小组处理。
  (二)考试期间,因计算机病毒、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但可以在30分钟内修复时,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如供电局),考点技术人员应在30分钟内排除故障,由考点负责人向市级考试管理机构报告,同意后推迟相应考试结束时间。
  (三)考试期间,个别考生因计算机、考试软件等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考试,及时安排考生使用该考场或该考点的备用机继续完成考试,并相应推迟考生考试结束时间。
  (四)考试结束后,因网络,服务器等故障,无法将考试数据及时上传时,应将考试数据做好备份,待网络、服务器故障排除后,将考试数据上传。
  (五)发生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时,考点应及时上报市级考试管理机构,由后者根据情况做出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及时上报全国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第十条 各考试管理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应依法、合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关于突发事件所涉及的考试政策问题,由全国无纸化考试应急处理小组统一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以人为本,做好考生的解释和告知工作。对重新安排考试时间和批次等情况,应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考生延考时间及地点等信息,通过相关网站,公布处理方案和咨询电话。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市级和区县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积极跟踪网络等媒体舆情,发现相关情况应及时应对。
  第十四条 区县考试管理机构可依据本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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