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仲裁的适用范围(教材14页)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二章:
  1、劳动关系的建立:(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教材37页)
  2、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教材38页)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不包括重阳节。(教材42-43)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4、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教材45页)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生育保险(教材87页)
  (1)生育保险中,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1%),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章:
  1、票据签章:(教材96页)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教材100页)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专用存款账户可适用于对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住房基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教材103页)
  4、预付卡的使用: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教材115页)
  5、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未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教材119页)
  6、票据“委托收款”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教材131页)
  7、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教材142页)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使用、不得背书转让。(教材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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