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公告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本次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流程
1、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名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初审。成绩合格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考试登记表》(见附件,必须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在相关栏目内签字盖章),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验证人签名)以及本人一寸、二寸彩照各一张(照片粘贴到《登记表》上)等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本人应到现场,确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到达现场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必须携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不按规定时间要求递交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又不报告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办证发证。
2、报名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留存初审合格考生的《考试登记表》以及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对初审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分类登记造册,于初审结束后3日内报送至所属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合格考生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级别、不合格理由)。
3、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并在《考试登记表》内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盖章。
4、市州财政部门将复审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分类登记造册,连同合格考生的《考试登记表》以及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登记造册一并报送至省会计考办进行成绩确认盖章。
5、市州财政部门将经省会计考办确认盖章的合格考生材料,连同不合格考生名册报省职改办终审。
6、省会计考办依据省职改办的终审结果将资格审查不合格考生汇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取消其考试成绩。
7、市州财政部门依据终审结果打印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的资格证书,并将资格证书、《考试登记表》送省职改办验印。验印完成后,市(州)财政部门将证书及《考试登记表》带回并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其他事项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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