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核算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营业外收入)。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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