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 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 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 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 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 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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