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3〕2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3年度考试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取得博士学位。
4.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5.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高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通知所称“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限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准,算至2013年底,其中,全日制普通院校就读期间不作工作年限计算。
6.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市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3.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三、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扩大试点范围的要求,2013年本市将在静安区、徐汇区、杨浦区、浦东新区(含惠南)、嘉定区和松江区全部实行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其他区县继续实行纸笔考试。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只能报名参加一次考试。各试点地区无纸化考试限报人数(额满为止)如下:
试点 地区 | 静安区 | 徐汇区 | 杨浦区 | 浦东 新区 | 嘉定区 | 松江区 |
限报 人数 | 600人 | 2400人 | 2500人 | 5000人 | 1700人 | 1800人 |
四、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1.报名时间:2013年4月19日至4月28日,其中2013年4月19日—4月21日先开放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报名(额满为止),4月22日起开放全市各区县报名点接受考生报名,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
2.考试时间: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2013年9月14—20日举行,考试日期、场次、考场等均由计算机随机编排;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10月26—27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高级资格 |
9月14日 至20日 |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 | |
14:00-17:30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
10月26日(星期六) |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纸笔考试) 经济法基础(纸笔考试) |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
| 14:00-16:30 财务管理 |
10月27日(星期日) | | 9:00-11:30 经济法 |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
五、报名办法
1.2013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具体报名办法及流程详见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相关公告。
2.在报名规定期限内,考生可向各区县咨询服务点了解网上报名相关事项(各区县咨询服务点地址及电话见附件)。
六、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考生报名时可直接在网上订购。
七、报名费用
1.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初、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以及订购考试用书的款项等,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2.报考高级资格的人员,无需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但订购考试用书的,应按要求支付订购费用。
八、其他事项
1.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考试报名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伪造、虚报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将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规定,由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办法。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因各种原因于2012年度在本市报名并成功办理延考申请的人员,2013年无需网上报名(系统默认原报名信息),考生可于规定时间直接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不打印准考证或者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报考中级资格已取得的2011年度考试合格成绩不再保留。原报考初级资格且为此次无纸化试点区域的,必须参加该区无纸化考试。
附件:各区县咨询服务点地址及电话
| 单 位 及 地 址 | 联系电话 |
黄浦区 | 黄浦区财政局(斜土路222号底楼大厅) | 63262020-51074 |
普陀区 | ①上海希宫(西宫)会计培训中心(武宁路300弄19号205室) | 56054093 56941266 |
②普陀区业余大学(曹杨路805号) | 62549854 |
徐汇区 | 上海市徐汇区科技进修学院(南丹东路58号底楼,近天钥桥路) | 64384100 54242972 |
静安区 | 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陕西北路1058号) | 62278881-会计中心 |
长宁区 | 长宁区财政培训中心(茅台路476-1号5楼) | 52062529 |
闸北区 | 闸北区财政局服务大厅(广中西路1207号) | 63179911-8101、8102 |
虹口区 | 虹口区财政局财会管理中心(飞虹路380号203室) | 25658814 |
杨浦区 | 上海市杨浦职业技术学校(黄兴路605号,近控江路) | 65023147 |
闵行区 |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财政窗口(莘建东路201号) | 34120853 |
宝山区 | 宝山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宝山友谊支路238号) | 66785175 |
嘉定区 | 嘉定区财政局企会科(嘉定区仓场路3333号108室) | 69985328 |
金山区 | 金山区财政局对外服务窗口(金山区石化蒙山北路99号307室) | 37907537 |
松江区 | 松江区财政会计学会(松江区秀水新路21号) | 57822906 |
青浦区 | 青浦区财经进修学校(五厍浜路201号) | 59734849 |
浦东新区 | 浦东新区东辉进修学校(浦东新区锦绣路2081号,近东建路口) | 68545823-0 |
浦东惠南镇通济路229弄25号 |
奉贤区 | 奉贤区财政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18号南楼201室) | 33611045 |
崇明县 | 崇明县财政局会计科(崇明城桥镇人民路60号1号楼底楼大厅) | 69613740 69613741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