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变化:
经济法基础的内容在2015年没有特别大的调整,主要是: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中电信业进行了营改增,原有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中资源税税率进行了变动;以自产原煤生产的洗煤、选煤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第二章只是修改了一处措辞;
第五章删除两句话;
*9、三、七章没有变化。
*9章 总论 无变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章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58 | 14 |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58 | 14 |
62 | 9 |
| 删除“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 62 | 9 |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无变化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154 | 11 |
| 删除“电信业” | 154 | 13 | |
154 | 15 |
| 删除“例如,某家电超市向张某销售……则该家电超市的这次销售行为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 154 | 17 | |
155 | 第17——第18行 |
| 删除“(4)电信单位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应征收增值税。” | 155 | 17 | |
155 | 第20——第21行 |
| 删除“(6)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征收增值税” | 155 | 18 | |
155 | 第19、22、25、26、30、32行 | 序号(5)、(7)、(8)、(9)、(10)、(11) | 改为“(4)、(5)、(6)、(7)、(8)、(9)” | 155 | 第17、18、21、22、26、28行 | |
155 | 倒数第2行 | D.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 | “D.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改成“D.提供餐饮服务” | 155 | 倒数第6行 | |
156 | 第1行 | 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 | “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改成“提供餐饮服务” | 155 | 倒数第4行 | |
156 | 第7行 | D.通信公司在提供通信服务的同时又销售固定电话 | “D.通信公司在提供通信服务的同时又销售固定电话”改成“D.歌舞厅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 | 156 | 第2行 | |
157 | 倒数第8行 | 分别依照3%、4%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适用范围为 | 在“具体适用范围为”前面增加下列内容: | 157 | 倒数第12行 | |
157 | 倒数第5行 |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改成“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157 | 倒数第8行 | |
158 | 第3、4行 |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改成“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第157到158页 | 倒数第1行到第1行 | |
158 | 第7行 |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改成“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158 | 第4行 | |
158 | 第15行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158 | 第13行 | |
158 | 第18行 |
| “6%”改成“3%” | 158 | 第16行 | |
158 | 倒数第8行 |
| “6%”改成“3%” | 158 | 倒数第10行 | |
158 | 倒数第5行 |
| “4%”改成“3%” | 158 | 倒数第7行 | |
159 | 倒数第7—8行 |
| 删除“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159 | 倒数第10行 | |
159 | 倒数第6、倒数第2行 | 序号③④ | 序号“③④”更改为序号“②③” | 159 | 倒数第10、倒数第6行 | |
163 | 倒数第16行 |
| “转让无形资产”后增加“(“营改增”项目除外)” | 163 | 倒数第19行 | |
172 | 倒数第1行 |
| “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172 | 倒数第10行 | |
174 | 第2行 |
| “他邮政服务”后面增加“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 173 | 倒数第8—9行 | |
174 | 第5行 |
| “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173 | 倒数第6行 | |
174 | 第14行 |
| “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174 | 第4行 | |
175 | 第12行到第13行间 |
| 原教材第12行到第13行之间增加: | 175 | 第4行 | |
175 | 第13行 |
| 将序号“3.部分现代服务业”更改为“4.部分现代服务业” | 175 | 第14行 | |
176 | 第1行 |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改为“(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 176 | 第2行 | |
176 | 第2行 |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 改为“(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 176 | 第3行 | |
177 | 第3行与第4行之间 |
| 第三行下方增加:⑦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177 | 第5—7行 | |
177 | 第4行 |
| 序号“⑦”改为序号“⑧” | 177 | 第12行 | |
181 | 第2行 |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 改为了:“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 181 | 第8行 | |
181 | 第5行与第6行之间 |
| 增加“(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 181 | 第11行 | |
181 | 第6行 |
| 序号(6)改为了:序号“(7)” | 181 | 第13行 | |
182 | 第8行 |
| 将《消费税条例》《增值税条例》改为:《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 | 182 | 第13行 | |
185 | 第2行 |
| 在“(3)啤酒”后添加“,分为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 | 185 | 第4行 | |
185 | 倒数第10行 | “(1)金银珠宝首饰,” | 改为了“(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 185 | 倒数第9行 | |
185 | 倒数第7行 | “(2)珠宝玉石,” | 改为了“(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185 | 倒数第6行 | |
186 | 第9—10行 | “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 改为“汽油分为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 | 186 | 第11—12行 | |
188 | 倒数第1行 |
| “但为了更好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改为了“但为了更好、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 | 189 | 第2行 | |
202 | 倒数第1行 | “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 改为“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 203 | 第4行 | |
204 | 第1行 |
| 删除“、电信业” | 204 | 第5行 | |
204 | 第3行 |
| 在“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204 | 第7行 | |
205 | 第4行—第7行 |
| 删除“(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电话机及其他电信器材等。” | 205 | 第7——8行 | |
205 | 第8、12、14、18、21行 |
| 序号“(3)、(4)、(5)、(6)、(7)”改为“(2)、(3)、(4)、(5)、(6)” | 205 | 第8、12、14、18、21行 | |
205 | 倒数第11行 |
| “C.从事电信服务的单位”改成“C.从事体育服务的单位” | 205 | 倒数第11行 | |
205 | 倒数第6行 |
| 删除D.电信公司单纯销售移动电话中“单纯” | 205 | 倒数第6行 | |
206 | 倒数第6行 |
| 删除“融资租赁、” | 206 | 倒数第6行 | |
207 | 倒数第1行—倒数第11行 |
| 删除“3.电信业。……电视信道等业务” | 207 | 倒数第11—12行 | |
208 | 1—5行 |
| 删除“(4)……的电信业务” | 207 | 倒数第11—12行 | |
208 | 第6行 |
| “4.文化体育业”中序号“4”更改为序号“3”,下列各税目序号依次改之 | 207 | 倒数第12行 | |
209 | 第16行 |
| 删除“、转让商誉” | 208 | 倒数第1行 | |
210 | 第5行—第8行 |
| 删除“(2)转让商誉……一般的获利水平” | 209 | 倒数第13-14行 | |
210 | 第9行 |
| 序号(3)改为序号(2) | 209 | 倒数第13行 | |
211 | 第15行 |
| 删除“电信业” | 210 | 倒数第5行 | |
214 | 第11行 |
| 删除“融资租赁收益” | 213 | 倒数第11行 | |
214 | 第16行-20行 |
| 删除“融资租赁业务以其......人民币借款利息” | 213 | 倒数第6行 | |
215 | 第15行 | 选项“D.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 改为“D.股票买卖的计税依据为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 214 | 倒数第13行 | |
215 | 第17行 | “.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 改为“股票买卖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 214 | 倒数第11行 | |
215 | 倒数第18行-倒数第6行 |
| 删除“(3)电信业......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化体育业序号(4)改为(3),依次类推 | 214 | 倒数第9行 | |
221 | 倒数第9行 | “B.纳税人从事电信劳务,应当向电信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改成“B.纳税人提供文化劳务,应当向文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20 | 倒数第14行 | |
221 | 倒数第4行 | “从事电信劳务” | 改成“从事文化劳务” | 220 | 倒数第10行 | |
222 | 倒数第10行上 |
| 新增“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4年4月29日 财税【2014】43号)” | 221 | 倒数第16行 |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章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232 | 第16行 |
| 教育费附加后增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 231 | 第16行 |
232 | 第17行 |
| 删除“、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 231 | 第17行 | |
244 | 第4行—第5行 |
| 删除“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则适用免税政策” | 243 | 第4—5行 | |
258 | 第10行 |
| “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90日”改成“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 | 257 | 第10行 | |
264 | 倒数第13、14行 |
| “非专有技术”改成“非专利技术” | 263 | 倒数第13、14行 | |
269 | 倒数第6行 |
| 删除“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 268 | 倒数第6行 | |
270 | 倒数第9行 |
| “薪金所得的人员,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改成“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 269 | 倒数第8、9行 | |
279 | 倒数第18行—19行 | “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改成“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 278 | 倒数第18行 | |
285 | 倒数第3、6、7行 |
| 把“医疗保险金”改成“基本医疗保险金” | 284 | 倒数第5行、3行 |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章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 302 | 倒数第16行—倒数第17行 |
|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改成“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 302 | 倒数第17行 |
304 | 第6行 |
| 删除“契税的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9个纳税 | 304 | 第6行 | |
310 | 第1—3行 |
| 删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
|
| |
326 | 第5—6行 |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 改为“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具体如下: | 326 | 第5行 | |
326 | 第13—第14行 |
| 【例6—11】“A.每辆”改成“A.辆数”;“B.整备质量每吨”改成“B.整备质量吨位数”“C.净吨位”改成“C.净吨位数” | 326 | 第13行 | |
339 | 第12—第13行 |
| 删除“16.拨改贷合同免税。……暂不贴花。” |
|
| |
341 | 第9行 |
| “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改成“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 341 | 第9行 | |
341 | 第10行 |
| 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后增加“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煤炭、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 341 | 第10行 | |
342 | 倒数第12行 |
|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改成“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天然气、原煤三款科目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 | 342 | 倒数第10行 | |
343 | 表6-4 |
|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变化,见附表 | 343 | 第5行 | |
343 | 倒数第7行 |
| 运输装卸费后增加“(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 343 | 倒数第4行 | |
344 | 第5行与第6行之间 |
| 增加“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 344 | 第12行——23行 | |
344 | 倒数第12行—第15行 |
| 删除“(1)原煤。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以此作销售数量” |
|
| |
344 | 倒数第10-11行 |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纳税人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 改成“纳税人将其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 345 | 第3行 | |
344 | 倒数第5行—倒数第6行 |
| 删除“5.原油中的稠油……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
|
| |
345 | 第11—12行 |
| 删除“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缴纳资源税”后增加“2014年12月1日前,煤炭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征。 | 345 | 倒数第12行 | |
346 | 第5行—第6行 |
| 增加“7.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这两条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 346 | 倒数第14行 | |
359 | 倒数第10-11行 | 增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4年10月9日 财税【2014】72号 | 360 | 第4行 |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
一、原油 | 销售额的6%-10% | |
二、天然气 | 销售额的6%-10% | |
三、煤炭 | 销售额的2%-10% | |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2-30元 | |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稀土矿 | 每吨0.4-60元 |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0.4-30元 | |
七、盐 | 固体盐 | 每吨10-60元 |
液体盐 | 每吨2-10元 |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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