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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154 | 11 | | 删除“电信业” | 154 | 13 |
154 | 15 | | 删除“例如,某家电超市向张某销售……则该家电超市的这次销售行为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 154 | 17 |
155 | 第17——第18行 | | 删除“(4)电信单位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应征收增值税。” | 155 | 17 |
155 | 第20——第21行 | | 删除“(6)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征收增值税” | 155 | 18 |
155 | 第19、22、25、26、30、32行 | 序号(5)、(7)、(8)、(9)、(10)、(11) | 改为“(4)、(5)、(6)、(7)、(8)、(9)” | 155 | 第17、18、21、22、26、28行 |
155 | 倒数第2行 | D.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 | “D.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改成“D.提供餐饮服务” | 155 | 倒数第6行 |
156 | 第1行 | 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 | “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改成“提供餐饮服务” | 155 | 倒数第4行 |
156 | 第7行 | D.通信公司在提供通信服务的同时又销售固定电话 | “D.通信公司在提供通信服务的同时又销售固定电话”改成“D.歌舞厅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 | 156 | 第2行 |
157 | 倒数第8行 | 分别依照3%、4%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适用范围为 | 在“具体适用范围为”前面增加下列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 157 | 倒数第12行 |
157 | 倒数第5行 |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改成“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157 | 倒数第8行 |
158 | 第3、4行 |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改成“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第157到158页 | 倒数第1行到第1行 |
158 | 第7行 |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改成“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158 | 第4行 |
158 | 第15行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158 | 第13行 |
158 | 第18行 | | “6%”改成“3%” | 158 | 第16行 |
158 | 倒数第8行 | | “6%”改成“3%” | 158 | 倒数第10行 |
158 | 倒数第5行 | | “4%”改成“3%” | 158 | 倒数第7行 |
159 | 倒数第7—8行 | | 删除“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159 | 倒数第10行 |
159 | 倒数第6、倒数第2行 | 序号③④ | 序号“③④”更改为序号“②③” | 159 | 倒数第10、倒数第6行 |
163 | 倒数第16行 | | “转让无形资产”后增加“(“营改增”项目除外)” | 163 | 倒数第19行 |
172 | 倒数第1行 | | “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172 | 倒数第10行 |
174 | 第2行 | | “他邮政服务”后面增加“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 173 | 倒数第8—9行 |
174 | 第5行 | | “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173 | 倒数第6行 |
174 | 第14行 | | “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174 | 第4行 |
175 | 第12行到第13行间 | | 原教材第12行到第13行之间增加: 3.电信业。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175 | 第4行 |
175 | 第13行 | | 将序号“3.部分现代服务业”更改为“4.部分现代服务业” | 175 | 第14行 |
176 | 第1行 |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改为“(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 176 | 第2行 |
176 | 第2行 |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 改为“(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 176 | 第3行 |
177 | 第3行与第4行之间 | | 第三行下方增加:⑦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177 | 第5—7行 |
177 | 第4行 | | 序号“⑦”改为序号“⑧” | 177 | 第12行 |
181 | 第2行 |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 改为了:“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 181 | 第8行 |
181 | 第5行与第6行之间 | | 增加“(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 181 | 第11行 |
181 | 第6行 | | 序号(6)改为了:序号“(7)” | 181 | 第13行 |
182 | 第8行 | | 将《消费税条例》《增值税条例》改为:《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 | 182 | 第13行 |
185 | 第2行 | | 在“(3)啤酒”后添加“,分为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 | 185 | 第4行 |
185 | 倒数第10行 | “(1)金银珠宝首饰,” | 改为了“(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 185 | 倒数第9行 |
185 | 倒数第7行 | “(2)珠宝玉石,” | 改为了“(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185 | 倒数第6行 |
186 | 第9—10行 | “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 改为“汽油分为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 | 186 | 第11—12行 |
188 | 倒数第1行 | | “但为了更好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改为了“但为了更好、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 | 189 | 第2行 |
202 | 倒数第1行 | “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 改为“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 203 | 第4行 |
204 | 第1行 | | 删除“、电信业” | 204 | 第5行 |
204 | 第3行 | | 在“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204 | 第7行 |
205 | 第4行—第7行 | | 删除“(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电话机及其他电信器材等。” | 205 | 第7——8行 |
205 | 第8、12、14、18、21行 | | 序号“(3)、(4)、(5)、(6)、(7)”改为“(2)、(3)、(4)、(5)、(6)” | 205 | 第8、12、14、18、21行 |
205 | 倒数第11行 | | “C.从事电信服务的单位”改成“C.从事体育服务的单位” | 205 | 倒数第11行 |
205 | 倒数第6行 | | 删除D.电信公司单纯销售移动电话中“单纯” | 205 | 倒数第6行 |
206 | 倒数第6行 | | 删除“融资租赁、” | 206 | 倒数第6行 |
207 | 倒数第1行—倒数第11行 | | 删除“3.电信业。……电视信道等业务” | 207 | 倒数第11—12行 |
208 | 1—5行 | | 删除“(4)……的电信业务” | 207 | 倒数第11—12行 |
208 | 第6行 | | “4.文化体育业”中序号“4”更改为序号“3”,下列各税目序号依次改之 | 207 | 倒数第12行 |
209 | 第16行 | | 删除“、转让商誉” | 208 | 倒数第1行 |
210 | 第5行—第8行 | | 删除“(2)转让商誉……一般的获利水平” | 209 | 倒数第13-14行 |
210 | 第9行 | | 序号(3)改为序号(2) | 209 | 倒数第13行 |
211 | 第15行 | | 删除“电信业” | 210 | 倒数第5行 |
214 | 第11行 | | 删除“融资租赁收益” | 213 | 倒数第11行 |
214 | 第16行-20行 | | 删除“融资租赁业务以其......人民币借款利息” | 213 | 倒数第6行 |
215 | 第15行 | 选项“D.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 改为“D.股票买卖的计税依据为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 214 | 倒数第13行 |
215 | 第17行 | “.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 改为“股票买卖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 214 | 倒数第11行 |
215 | 倒数第18行-倒数第6行 | | 删除“(3)电信业......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化体育业序号(4)改为(3),依次类推 | 214 | 倒数第9行 |
221 | 倒数第9行 | “B.纳税人从事电信劳务,应当向电信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改成“B.纳税人提供文化劳务,应当向文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20 | 倒数第14行 |
221 | 倒数第4行 | “从事电信劳务” | 改成“从事文化劳务” | 220 | 倒数第10行 |
222 | 倒数第10行上 | | 新增“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4年4月29日 财税【2014】43号)” | 221 | 倒数第16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