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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考人员条件。
  报名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考人员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实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自被单位首次 聘任会计工作岗位时间起(但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中途离开会计工作岗位(包括脱产参加全日制学习)时间应予扣除。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属违法行为,其“工作年限”不能纳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
  (四)其他人员条件。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需先到会计从业资格档案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后,方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对符合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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