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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以上学历(不含技校学历)。
  (三)报考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但不包括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具体情形按如下规定执行:
  (1) 报考人员持有学历均为全日制学历。取得学历在前、会计从业资格在后的,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前、学历在后的,应自取得学历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2) 报考人员持有学历既有全日制学历,也有非全日制学历的,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追溯到其*6全日制学历及会计从业资格取得时间,且不含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举例如下:
  取得*6全日制学历在前、会计从业资格在中、非全日制学历在后的,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前、*6全日制学历在中、非全日制学历在后的,应自取得*6全日制学历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取得*6全日制学历在前、非全日制学历在中、会计从业资格在后的,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报考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人员,须符合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教等三十一个系列(专业)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的通知》(湘职改字〔1999〕2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
  2.事业单位报考高级资格的考生,所在单位还必须有相应副高级职称空余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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