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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的概念和原则及主体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判断题;2011年多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9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相关考点通】: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通:劳动合同的订立
【高频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的概念和原则及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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