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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号),我区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变更为自财政厅。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证书对象
在广西考区参加全国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理证书申请材料
办理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本人身份证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如由代理人办理,同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近期同一相底免冠照片4张,其中一寸3张、两寸1张;
(三)考生本人填写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式3份。考生可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资料下载”模块下载。
三、办理证书工作分工
财政厅负责制作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中直、区直驻邕单位会计人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生报名所在地财政局负责核发本市、县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办理证书流程
(一)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请2014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到本人所在的市(县、区)财政局。各市财政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请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首页进行查看,各县(市、区)财政局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咨询所属地级市财政局。区直考区请到南宁市桃源路82号广西财政综合楼1楼会计服务点办理。
(二)各地级市财政局负责收集所辖县(市、区)财政局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相片是否为同一底片,相片清晰度是否合格。在证书和表格上粘贴相片(其中:2寸相片贴证书,1寸相片贴表格,照片务必粘贴牢固),于2015年6月13日前把贴好相片的证书和表格提交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提交证书和表格时,请附提交材料的情况说明(附件2),情况说明的内容不限于模板所列内容,任何需要说明的情况均可以进行说明,包括对于证书办理流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收到材料后,与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库信息核对,在合格证书上加盖广西壮族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会计)及钢印,在表格上加盖广西壮族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会计)。
(四)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将加盖印章的证书及表格发回各地级市财政局,各地级市财政局分发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发放给办证人员。
(五)凡未在上述时间及时递交材料影响证书领取的,请与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联系补办事宜。
(六)对于办证人员较多的县(市、区)财政局,为了加快办证流程,可报经所属地级市财政局同意后,直接携带收集的申请材料到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办理用印手续。
五、证书遗失补办
(一)遗失补办证书办理流程参照上述新证办理流程。
(二)遗失补办证书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人自拟的遗失补办申请,简要说明原证书的遗失情况并提出申请补办的要求,由单位盖章或另附单位证明材料;
2.在地厅级以上报纸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并附报纸原件;
3.原取得《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每年安排2次集中办理证书遗失补办,请各地级市财政局分别于每年5月30日(2014年度的遗失补办可延至2015年6月12日)和11月30日前将遗失补办材料报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证书办理责任主体的调整,既是我区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改革举措,也是全区财政会计管理的一项工作创新。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觉将此项工作列入财政会计管理和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专人负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积极主动抓好证书办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职改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并做好业务衔接和移交工作,规范程序,优化流程,促使办证工作顺利进行。要切实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做到严谨细致,不出差错,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各市、县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主动运用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考生知晓证书办理责任主体的变更和新的办理流程。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在确保证书管理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培训和指导等方式,切实提高办证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办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会计人员办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做好服务。
广西财政厅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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