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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力,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只有合乎该种条件、出现了该种情况,才能适用该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该法律规范中,“设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意指这条法律规范是在设立公司时适用。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如上例中关于“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制裁常常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制裁。
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否则……”的公式。假定、处理和制裁即分别体现这三个部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上述三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各种法律文件,就会发现在一条法律条文中把这三个部分都明确表述出来的情况是很少有的。如常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没有把假定部分和处理部分明确分开,又或者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条文或另一法律文件中。这是为了使立法简明扼要,从立法技术上所作的处理。因此,绝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另外,在许多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规范性的规定外,往往还有一些非规范性的规定,这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律文件,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
3.法律规范的种类
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见《会计法》第38条第1款)是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见《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是禁止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见《公司法》第14条第2款)则为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社会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原则。
2.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闲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选举法、人民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人民代表的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防法、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国家赔偿法等。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可以看作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认为,民法法律部门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而商法法律部门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期货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企业破产法等。
(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缔结条约程序法;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枪支管理法、消防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文物保护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体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师法、监狱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农业法、种子法、铁路法、民航法、公路法、电力法、煤炭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统计法、测绘法等。
(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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