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严格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按编制时间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按编制时间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
下面主要介绍有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附注。附注,是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所列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4)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会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5)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6)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3.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清查、核实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2)清查、核实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清查、核实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清查、核实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在对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他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相关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是否相符;-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的情况。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
(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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