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小编】2016初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已经开始,各位备考的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无论是做题还是看书,都会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小编在这里汇总了一些答疑精选。
答疑精选内容:《经济法基础》之民事诉讼
多项选择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4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正确答案】:B, D
【答案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340×17%-17-13.76=27.04(万元)。
【学员提问】
老师的课件上有讲合同的签订地的,为什么这道题,合同的签订地-----上海就不是正确的答案?
【高顿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没有约定管辖,且合同没有实际履行,适用合同的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地。
建议您再仔细听一下老师对这个考点的讲解,关于管辖的内容很繁琐,但一旦我们把它弄清楚,这将是一个很容易得分的地方,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继续提问,老师仍会耐心为您解答,加油!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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