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化妆品,甲企业提供不含税价款为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时支付含税加工费23.4万元,当月将该批化妆品收回后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则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不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A.0
B.98.57
C.150
D.78.85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答案解析】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售出,需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甲企业应纳消费税=500×30%-(100+23.4/1.17)/(1-30%)×30%=98.57(万元)。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