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2.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3.停办托收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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