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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9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9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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