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留存收益
一、留存收益的内容
留存收益是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类。
1.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盈余公积。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派送新股等。
3.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二、留存收益的核算
企业应通过“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提取、使用等情况,并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企业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该科目应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盈余公积补亏”、“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日进行核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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