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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9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按期提示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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