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3.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包括: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5)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高顿网校
初级会计职称题库,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专家权威解析与指导,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有它在手,还怕什么呢?想要了解这一史上最全面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吗?快来点击进入吧!>>>
传送门在此快来点我呀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精彩推荐: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攻略
2016年零基础学员如何轻松过关初级会计职称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报考指南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