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契税的概述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3.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补交契税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4.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9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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