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行政诉讼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5)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9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9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6人民法院批准。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9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9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9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8)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6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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