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能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的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
仲裁协议形式
仲裁必须是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无效
仲裁协议内容
仲裁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经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
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3名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根据仲裁申请书做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做出裁决前,应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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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又叫做初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是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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