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所属:此知识点处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下*9章第二节,历年真题涉及到2011判断、2012判断。
考点指数:★★★★
行政诉讼的概述
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9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9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审理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6.判决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9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9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9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9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3)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7.侵权赔偿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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