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诉讼[掌握]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不适用范围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不诉)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不诉)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内部行政行为——内部处分、内部奖惩、内部任免——不诉)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终裁——不诉)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9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9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审理与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二审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五)侵权赔偿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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