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功能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也就是常说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税收程序法实际上是对如何具体实施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
对税收程序立法的指导作用。在税收程序法的内部结构中,税收程序法原则位于税收程序法价值取向、目标模式和具体制度的中介,对税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纲领性指导作用。
为税收程序法的解释和统一适用提供依据。由于原则是税收程序法内在精神和价值目标的体现,它对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程序法律规定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防止解释和适用中的混乱。
为征纳双方提供行为准则。当税收程序法对有关问题缺乏规定时,征纳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征税行为应该符合作为具体规则本源的税收程序法原则的要求,使征税裁量权的行使不至于超出税收程序法精神和原则的调整范围。
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审判准则。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
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一税一法;税收要素的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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