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内容:《经济法基础》之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多项选择题
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有()。(2013年)
A.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审计咨询合同
B.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C.软件公司与用户之间签订的技术培训合同
D.研究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1)选项A: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2)选项B: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学员提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商品捐赠给地震灾区;向地震灾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两种情况都免增值税吗?
【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1.房产税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不包括:农村房屋以及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室外游泳池、水塔等)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注意】①不减除折旧;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③以房产投资联营主要以投资人承担的风险判断计税方式;④融资租赁按“从价按余值”计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
①非营利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公园、宗教寺庙、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③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提示】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之次月”起


2.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鱼塘、菜地、园地)从事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农村居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
征收管理
一次性缴纳
经批准占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3.契税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包括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等)
②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视同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情形
投资入股、抵债、获奖、预购或预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不包括
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②土地、房屋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
买卖——成交价格;赠与——市场价格;交换——价格差额
税收优惠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②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起“10天内”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4.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判断规则
产权转移+收入
特殊规定
①土地出让(不征);转让(征)
②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规定的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③投资入股:双方都是一般企业(不征);有一方为房地产企业(征)
④个人互换住房(不征);企业互换(征)
应纳税额计算
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4项: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③开发费用(看利息是否有金融机构证明且是否能够按转让项目分摊);④税金(注意印花税)
【注意】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①+②)×20%
出售旧房
扣除项目3项:①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及有关税费;③转让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
纳税清算
纳税人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形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可要求进行清算的情形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5.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征税范围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同增值税)
小汽车、摩托车进口自用: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征收管理
①一次性征收(购置已税二手车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②购买自用,进口自用,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③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6.车船税
 

纳税人
应税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辆数
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吨位数
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
机动船舶
净吨位数
非机动驳船、拖船(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税收优惠
①捕捞、养殖渔船

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红字牌)
③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已纳税的二手车交易在当年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纳税地点
①一般情形、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地税局)所在地
②代收代缴情形: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③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7.资源税
 

征税范围
税目
征税
不征或免征
原油
天然原油
“人造”石油不征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天然气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煤炭
原煤
 
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征税范围
税目
不征或免征
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液体盐
 
视同销售
①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后的洗选煤自用视同销售);
②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原油、天然气、煤炭)
销售额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注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中不包括从洗选煤厂(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
应纳税额计算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
计税数量
销售——“销售数量”
自用——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
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扣税规则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注意】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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