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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设立企业投入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通过“股本”科目核算,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应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1.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对于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投资者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当记入“资本公积”。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等于股票面值部分作为股本,超出面值的溢价收入应作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
2.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以固定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方式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对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当记入“资本公积”。
【注意】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可抵扣的增值税应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增减变动
(1)企业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与初次投资的处理原则一致。
(2)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转增的资本金额确认实收资本或股本。
(3)股份有限公司以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相反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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