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抱佛脚也要抱到实处,在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中,很多的考题都是根据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来让大家分析计算选择的。而在这些考点中第三章的知识点考点最多,最易混淆的知识点也很多,小编根据大家的需求,整理一部分考试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易混知识点: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①基本思路: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②低收入人群处理: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高工资的特殊处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6不超过12年。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试题练习
【母题·单选题】2012年1月1日,小李入职A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理财工作。2015年1月1日,以公司陷入财政危机为由,A公司主动与小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知小李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应当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
A.0元
B.12000元
C.15000元
D.20000元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的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小李子2012年入职A公司,在A公司工作年限是3年。A公司应向效率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3=15000(元)。
易混知识点: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保险项目
结合近几年考试来看,不仅要明确哪些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哪些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还要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缴纳哪些保险。
【解释】因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问题,也就是不论缴纳了多长时间保险,只要您发生工伤或者生孩子,就可以报销。不是说您要缴纳15年或者多少年后,发生工伤或者生孩子才可以报销。所以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是绑定转移的。
试题练习
【多选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保险中,需要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有()。
A.工伤保险
B.基本医疗保险
C.生育保险
D.失业保险
【答案】AC
【解析】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为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更多考点讲解可以报名30天高频考点刷题特训班,名师带你理清考试重难点,把握基础的同时,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 易混知识点:丧失追索权
试题练习
【单选题】2014年11月1日,甲公司为向乙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A银行。乙公司取得票据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支付货款,丁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2014年12月12日,丙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遭到拒绝,并取得拒绝证明。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有权向()追索。
A.甲公司
B.A银行
C.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1)选项AC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2014年12月1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为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牵手的追索权。即丙公司无权向乙、丁公司追索,但有权向甲公司追索。(2)选项B:未经承兑的汇票上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或“关系主体”),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如过不善运用于实践,可以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里多多这方面知识的练习,俗话说,熟能生巧就是这个意思。
易混知识点:付款人VS承兑人
1.对于远期商业汇票汇票而言,付款人和承兑人是不同阶段的不同称呼。
2.灵活判断是否已经承兑
①若题目中出现“承兑人××”、“已依法承兑”等字样,说明已经承兑,可以向承兑人主张票据责任;
②题目中仅注明“付款人××”、“提示承兑遭到拒绝”、“尚未提示承兑”等字样,说明尚未承兑,持票人不得向付款人主张票据责任。
试题练习
【多选题】2014年11月1日,甲公司为向乙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A银行。乙公司取得票据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支付货款,丁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2014年11月15日,丙公司提示承兑时,遭到A银行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有权向()追索。
A.甲公司
B.A银行
C.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CD
【解析】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保证人(丁公司)、承兑人。本题中A银行拒绝承兑,并非承兑人,而是付款人;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或“关系主体”),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
易混知识点:背书行为的效力
【提示】务必看清是“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还是“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若为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仅收款人享有票据权利,收款人再背书转让的所有后手均不享有票据权利。若为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仅导致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不影响其他人的责任承担。高顿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提醒大家备考不要压力太大,适当劳逸结合,效率更高哦~
试题练习
【多选题】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A银行为承兑人。乙公司取得票据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票据赠送给丁公司,丁公司受戊公司胁迫,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A.乙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戊公司
【答案】BCD
【解析】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守矿人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一次取得票据权利;取得票据的人再对他人背书,进而取得票据的人更不能因此取得票据权利。
易混知识点: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是否可以进行抗辩,关键看抗辩对象。
试题练习
【判断题】甲公司为支付买卖合同项下的价款,将所持票据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甲公司以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乙公司的追索。甲公司的做法正确。
【答案】√
【解析】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甲公司有权以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乙公司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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