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高顿网校
初级会计职称题库,通过
初级职称名师团队研发,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专家权威解析与指导,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有它在手,还怕什么呢?想要了解这史上最全面的会计初级职称考试题库吗?快来点击进入吧!>>>
传送门在此快来点我呀初级会计职称精品课程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试听 |
| 《初级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初级职称考试无忧! | 高顿 名师 | |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精彩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攻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常见问题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指南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