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收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颁发税务登记证。
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行政赔偿。
④行政奖励。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合规章)的审查申请: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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