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工资
(1)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在特殊行业、区域,还可以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2.集体协商制度(2016年新增)
(1)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2)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3.集体合同草案的通过(2016年新增)
(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2/3+1/2)
(3)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集体合同的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各种标准的关系
(1)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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